筆者跟某公司的訴訟案件終於結束,筆者在處理案件的幾個月裡,為此案的不同方面都用過卜卦的方式做預測,在本文會將這些卜卦盤和案件的走向一一作比較和分析。
訴訟盤是卜卦占星其中一個常見的類別,由於時代和司法系統的差異,William Lily 的著作中對訴訟的判定法則必須謹慎使用,按照案件的性質和案主所在的司法系統作出調整,不宜直接搬字過紙。
在訴訟卜卦中經常比較雙方代表因子的強弱作判定,亦即是行星力量的加分和減分。
行星的尊貴力量分為必然尊貴和偶然尊貴,前者是指一粒行星因為他所在的星座位置而必然加分的情況,後者是指一粒行星因為偶然的因素加分,如進入有力宮位,跟吉星合相等。
必然尊貴中入廟入旺是最強力的加分,有些占星師會再細算三分性、界、外觀三種加分。
但在筆者的實戰中,除廟和旺以外,其他的必然尊貴力量作用都不明顯,有時甚至強力的偶然尊貴還比它們的作用更顯著,故在本文不會論述以上三種次要的必然尊貴。
宮位的代表
在William Lily 的Christian Astrology 中,把訴訟盤和戰爭盤相提並論。
跟據Deborah Houlding 對William Lily 的訴訟盤的論述所作出的總結,各宮位主宰星的代表事物如下:
一宮主:問事人
二宮主:問事人的代表律師/資產
七宮主:對手
八宮主:對手的代表律師/資產
十宮主:裁判官
四宮主:案件的結局
此外,William Lily提及過以跟月亮離相位的行星為問事人代表,跟月亮入相位的行星為對手的代表。
由於此說法有自相矛盾之處,亦令星盤解讀更加混亂,因此筆者不會採用此法。
本文中的案件是屬於民事訴訟,由於在小額錢債裁判處入稟,因此雙方都不能派律師,所以二宮主和八宮主在本案中分別代表雙方的財務狀態(資產)。
入稟前的律師咨詢
在筆者正式入稟控告前,先預約民政當值律師做免費咨詢,相信大部分的案件在提告之前,都會先咨詢律師意見。
畢竟是免費咨詢,筆者不確定對方的意見是否合適,因此起了第一個卜卦,問這位免費咨詢的律師的意見能不能幫上忙。
由於案件未入稟,還在咨詢階段,嚴格來說,這張是訴訟前的咨詢盤。
這個盤在FB和IG都分享過,當時我寫過對於問是非題的卜卦盤可用簡單的三凶一吉懶人判定法則速讀。
三凶:
凶星是否合相四角?
問事者代表行星有否不良狀態?
問事者所問之人/事的代表星有否不良狀態?
(如果以上三凶象任中其一,代表所問之事難以如願,或遭阻礙。)
一吉:
雙方代表星有否形成良好相位?
(如果沒有以上三凶象,加之有以上吉象,代表所問之事能如願。)
古典占星中行星有五大不良狀態,分別為逆行,落陷,入弱,跟凶星成相位,及受太陽焦傷(跟太陽形成八度三十分至十七分的合相)。
此盤中無凶星合四角,第一個凶象不中。
代表筆者的一宮主是火星,逆行,中第二個凶象。
代表筆者所咨詢的律師以七宮主代表,是金星,沒有不良狀態,第三凶象不中。
而且金星位於第十宮,是有力宮位,這金星跟火星有緊密三分相,而且是入相位,符合吉象。
因此,當時筆者判定的結果是,自己雖對此事無能為力,但這位律師的意見將對筆者十分有用,筆者亦會對這位律師的服務很滿意。
最後到了約見律師的日子,非常神奇的是,律師是一位年輕的女性(符合金星的代表),而且她對筆者的狀況很同情,亦給予了很好的意見,教我用最省錢又最有效的方法去入稟索賠。
入稟後的勝負機會判定
筆者在小額錢債裁判處入稟後,案件就正式上了法律程序,之後的盤都可以以訴訟盤來解讀了。
在入稟當日,我看著手上的付款收條,心血來潮起盤,問問自己在此案中的勝算有多大。
今次我是想分析自己勝算,由於未見到裁判官,只需把自己和對方的因子作強弱的比較。
代表我的一宮主是金星,雙魚座入旺,她位於第十和十一宮交界,是有力宮位,因此代表我的金星同時擁有必然和偶然尊貴。
代表對手的七宮主是火星,在雙子座,非廟非旺,位於第一宮,跟木星(吉星)成六分相。
代表對手的火星沒有必然尊貴加分,位於第一宮雖是有力宮位,但由於在訴訟和戰爭盤中,第一宮對於七宮主星來說,是敵人的宮位,有落入敵手之意,是敗北徵兆。(註1)
結果這個七宮主火星只剩下跟吉星成六分相這一項偶然尊貴加分了。
我方的優勢明顯,因此我就信心滿滿的繼續我的訴訟,靜待上庭的日子。
訴訟結果的判定
在現實的訴訟之中,並非一定出現贏或輸的狀況,還有可能出現兩方和解、其中一方認罪或撤控、甚至缺席聆訊等等各種情況的變化。
在上庭前一天,筆者收到對方的答辯書,就起最後一次盤,預測這場訴訟的最後結果。
代表我的一宮主是火星,在雙子座,位於第八宮。
而代表對方的七宮主是金星,在白羊座落陷,位於第六宮。
金星正在入相位於火星,六分相。
在入相位的情況下,行速快的行星被視為主動接觸行速慢的一方,六分相算是一個小吉相位,亦暗示對方將會主動接觸我,企圖和解。
第八宮和第六宮在古典占星上都是凶宮,在一般卜卦盤上就可以直接跳去結論,說雙方都各有不利狀態,因此雙方將達成和解。
但這次是一個索賠的訴訟盤,第八宮代表對方的財產,因此亦可解作筆者發起訴訟的目的為得到對方的金錢賠償。
在這種有歧義的情況下,就要再細看盤上其他的提示了。
接下來看月亮狀態。
在筆者研究的卜卦資料中,月亮是一個矛盾的存在,有時候會成為盤主代表,又有時候會成為事件凶吉的整體代表,有時又會以月相來斷定凶吉云云。
畢竟古典占星學在中東和歐洲輾轉流傳上千年,各家之言各有不同,最後結集成如此複雜又矛盾的判定法則,並不出奇。所以筆者一直都強調實戰,沒有實戰的話根本無從得知哪些判定法則真的有用。
筆者會靈活運用月亮狀態作為解盤出現歧義時另一個參考資料,有時也會把月亮當成問事人的心中想法。
以下列出一部分爭議性較少的月亮狀態通用法則(註2):
1 月亮合吉星為吉,合凶星為凶。
2 月亮合相吉/凶星時,同時跟另一顆行星有相位,會把其吉/凶星的特性傳給該行星。
3 增光狀態的月亮為吉(即上弦月),反之為凶。
4 月亮行速快為吉,慢為凶。
月亮在此盤中沒有合相任何吉凶星,因此第一二條不適用。
月亮接近滿月,代表索賠此事已經發展到頂峯,將步入結束。在Solarfire中查到,月亮行速為慢,代表這件事情也不見得順利。
月亮跟八宮主水星成對冲相位,而水星正在雙魚座,既陷亦弱,亦代表我想要的賠償,對方無法付出,終歸難得。
看到這裡,我知道這卦象是在提醒我,接納和解也許是最好的結局。
最終結果
到了去裁判所的那天,見到對方的代表。不出卦象所料,對方果然主動道歉和提出和解。賠償方面,對方亦的確無法付出我所要求的金額。
好吧,既然天意如此,怨家宜解不宜結,我亦接受了對方的和解,徹消了訴訟。
完了這一切之後,心情輕鬆了不少。畢竟跑一次法律程序是勞心勞力之事。
放過別人,也是放過自己。
最後提一下,在William Lily的訴訟盤判定法則中,有一大部分是寫裁判官的狀態,例如裁判官有可能被其中一方收買云云。
筆者親自走一次香城的法律程序時,發現以現在的司法系統,收買裁判官是有難度的。
因為一般民事案件,裁判處職員會儘量安排雙方面談和解,如果無法和解,才會到裁判官面前處理。因此,雙方是不會在開審前知道裁判官是誰,亦很難收買判官。
而刑事案件的話,控方就是律政師代表或者檢控官,根本不存在「對方的律師」。判定問事人有沒有罪,是由市民中抽籤出來的陪審團投票決定,判官的工作只是量刑,而且量刑亦有案例和法律條文依據,因此收買判官的卜卦判定法則已經不適用於現代的香城了。
還是那句,現代司法系統已經比William Lily年代進步而複雜—多了,解卜卦盤的技巧要隨時代進步的~
註1:Deborah Houlding所節錄的William Lily原文為:七宮主落入上昇代表擒獲敵人,反之亦然。由於「上昇」有歧義,可指七宮主星合上昇點的情況,或指七宮主進入由上昇點開首的第一宮。筆者按上文下理推敲,採用後者解釋,把「上昇」定義為「第一宮」。
註2:此部分資料來自Ibn Enra的著作。